JCB——《国家赛车规则》新增附录

骑师I 06.09.02

作者: sy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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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马委员会第一章:
第一条——赛马委员会由1名(一)主席和18名(十八)董事组成,称为赛马委员,其选举方式和时间限制按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条——如果一名或多名委员出现空缺或长期无法履行职责,则由俱乐部正式成员代替,由俱乐部主席任命或由赛马委员会主席提名。
第三条——赛马委员会应在其成员中,在全体会议上选举一名副主席,副主席应在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主席职责;主席应任命一名秘书,秘书应负责指导与其职权范围相关的所有服务。
第四条——评判、协助和评判比赛的具体职能应由赛马委员会的9(九)名成员承担,这些成员由该实体的主席事先指定。
第五条——赛马委员会其余 9(九)名成员,由该实体主席先前指定,负责指导和管理该实体的马术村、赛马场、投注站、国家赛马专业人士学校、兽医部门、监督服务部门、赛马出版物服务部门、仓库、赛马专业人士社会援助服务部门以及赛马拍卖和展览推广和监督部门(当这些活动由巴西赛马俱乐部赞助或举办时)。
第六条——赛马委员会的例行全体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主持。
第二章 所有者:
第七条——除《国家赛马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另有规定外,在赛马委员会注册的马主仅有资格参加由巴西赛马俱乐部举办的比赛;但该机构的正式会员除外,前提是他们每三年按时缴纳所需的费用和收费。
第三章 第一节 草坪专业人士:
第八条——赛马专业人员是指完全符合《国家赛马法》规定的练马师、助理经理、马厩工作人员、骑师、见习骑师和马夫等类别的人员,该法典及其附录和赛马委员会决议的规定适用于他们。第一款——在巴西赛马俱乐部马术村和训练中心内,为受其负责的动物提供兽医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为个体经营者,均被视为赛马专业人员。《国家赛马法》中规定的规则(如适用)适用于他们,包括赛马委员会根据该法典第173条的规定,对因直接或间接参与(包括作为共犯或同谋,甚至是默许参与)的违禁药物施用行为而经调查确定的责任进行处罚的规定。第 2 条——为执行前条规定,赛马委员会将向其秘书处发布必要的指示,要求兽医专业人员、个人和技术经理(如为法人实体)登记其监督和兽医援助的动物,无论该动物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
第九条——赛马专业人士的注册资格授予或续期须经赛马委员会批准,且须严格遵守《国家赛马规则》及赛马委员会决议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唯一款——拖欠马术村管理处、赛马专业人士福利基金及/或马匹仓库费用的专业人士,其注册资格可被暂停、不予续期甚至取消,但赛马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注册资格,前提是该拖欠款项的专业人士已全额偿清欠款。赛马委员会将发布相关指示。
教练组第二部分:
第十条——除《国家赛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外,练马师的义务还包括:a) 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始终随身携带,尤其是在进出马术村和前往兽医部门时;b) 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必须协助骑师骑乘其照管的马匹,并负责骑乘马匹的称重和复称;如遇不可抗力情况,练马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赛马委员会指定代表其履行职责的专业人员。违规者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由赛马委员会在《国家赛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限额内确定;c) 如在其他机构注册,在加维亚赛马场和里约热内卢经本机构认可的训练中心以外的机构注册训练马匹时,必须附上原马匹所属赛马俱乐部的证明信,说明马匹并声明其未受任何处罚。 d) 在其登记表上注明其照管的动物在服用呋塞米后参赛的情况。违规者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由赛马委员会根据《国家赛马法典》第187条规定的限额确定。
第11条——除被吊销执照的情况外,教练不得将自己名下的马匹交给其他教练照管。任何所有权的转移都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与马术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部分 骑师:
第 12 条——在其他机构注册的骑师在加维亚赛马场骑马的必要条件是,除了提交比赛承诺书外,还需提交其原骑师俱乐部出具的证明信,证明其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
第十三条——在重新称重期间,骑师必须保持静止,面向屏幕,双脚置于秤台指定区域内。违者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由赛马委员会根据《国家赛马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裁定。
第四部分:见习骑师
第十四条——上述第三节的规定也适用于见习骑师。
第十五条——第四类见习骑师禁止骑乘或训练2岁和3岁的马匹,见习骑师学校的学生禁止与这类动物一起工作。
第十六条——见习骑师获准参加比赛,但须有学校代表陪同,并事先获得赛马委员会的许可。
第四章 论山脉:
第 17 条——受聘专业人员因病无法履行其骑行义务,须经本单位医生授权方可恢复此类工作。
第十八条——若职业骑师或见习骑师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骑乘义务,应尽可能按照本年度马术统计数据中的排名顺序,从排名在其上下五位的职业骑师中选拔替补,具体排名依据为被替换骑师在每周更新的排名表中的排名。第一款——在新马术年度的前三个月,应尽可能按照上一马术年度末活跃职业骑师的排名顺序进行替换。第二款——对于见习骑师,应优先考虑其所属类别。第三款——除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形外,所有替换情况均应尽可能事先与练马师或马主协商。第四款——与马主(无论自然人或法人)签订服务合同或优先骑乘协议的专业骑师,如无法履行合同,可由合同或优先骑乘协议中明确指定的另一人作为第二骑师(即替代骑师)进行替换。否则,将按照本条款正文规定的标准进行替换;第五款——为适用前款规定,服务合同或优先骑乘协议须向赛马委员会登记,赛马委员会将发布必要的指示。
第十九条——根据赛马委员会发布的指示,注册骑师和见习骑师必须定期到医疗服务处接受最低体重测定,否则将被禁止履行骑乘义务。
第五章 第一节 程序:
第 20 条——节目单一经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除纠正重大错误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第 21 条——如果比赛项目取消,已组建的比赛不能使用,但经典项目除外,除非有新的参赛者。
第二部分 - 注册:
第 22 条——动物的登记必须使用特定表格(新秀、使用呋塞米、认购等),如果在同一周末登记参加多场比赛,则必须填写与希望参加的比赛数量相同的表格,并注明偏好。
第23条——登记外国动物时,登记人、所有者或训练者必须在登记表上动物名称旁注明原产国。本实体所有部门在提及外国动物时,均须在其名称旁注明原产国缩写。
第24条——未曾骑乘过的马匹若缺少起跑裁判的批准证书,则无法注册参赛。若该马匹来自同一机构的其他赛马场,则必须在注册时出示该证书,即便该马匹是在比赛前一天抵达。
第六章 提款和保本:
第 25 条——违反《国家赛马法》第 118 条规定移除赛马的,应处以该赛马比赛第一名奖金的 50%(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应根据所确定的责任由训练员或马主处以,且无论如何,均可在比赛预定时间前 30(三十)分钟内执行。
第 26 条——在比赛开始前 30 分钟内将马匹移走,将处以相当于第一名奖金 100% 的罚款,无论赛马委员会是否有权施加其他处罚,包括取消马主注册和相关专业人员的注册。
第27条——如根据《国家赛马法》第119条“c”款规定,发生弃权或退赛的情况,除赛马委员会规定的处罚外,该动物的注册资格将被暂停,暂停期限不得少于委员会规定的7(2)天,即自其未参赛比赛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该动物只能在宣布弃权或退赛后的第二周,并提交兽医证明后方可注册参赛。如弃权发生在赛道变更之日,则该动物的注册资格只能在自其未参赛比赛之日起15(3)天后,即自宣布弃权或退赛后第三周起计算。
第七章 论兴奋剂:
第28条——除能证明动物在比赛中的表现受到有效或潜在影响的情况外,可以使用诸如但不限于眼罩、貂皮、花饰、眼罩和系舌等物理装置。不当使用此类物理装置者,将受到《国家赛马法》第163条规定的处罚。
第八章 论重新称量:
第 29 条——比赛结束后,骑师和见习骑师必须立即到称重区称重,并穿戴好各自的装备。如果净重和装备重之间的重量差超过国家赛马规则允许的重量,则将进行检查。
第九章 关于调查:
第三十条——在赛事监督过程中,赛事委员会成员如怀疑发生任何异常或违法行为,必须在赛后立即启动简易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调查结果将通过现有通讯渠道向公众公布。
第十章 资源:
第 31 条——根据《国家赛马法》第 195 条规定,赛马委员会可上诉的决定,只有在涉及对《国家赛马法》的解释、纠正重大错误或新事实,并且根据第 198 条规定,上诉在作出该决定后 48 小时内提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复审或重新考虑。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 32 条——除《国家赛马法》第 186 条规定的制裁外,赛马委员会可以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人予以警告处分,但第 40 条、第 41 条、第 138 条和第 163 条的规定除外。
第33条——下列条例所载条款(全文作为附件)构成本附录的一部分:
– 附件一 – 博彩规则;
– 附件二 – 索赔比赛规则;
– 附件三 – 呋塞米使用规定;
– 附件四 – 动物进出马术村的规定。
第 34 条——根据《国家赛马规则》的规定,赛马委员会可以根据实践和经验,对本规则(包括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则进行修改、改革、补充或废除,并废除任何与之相反的规定。
第 35 条——本附录经农业、畜牧和供应部批准并在巴西赛马俱乐部杂志上公布后生效,废除当时有效的附录的规定以及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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