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 12 月 19 日第 7291 号法律——规定了该国的马匹繁育活动。
共和国总统特此宣布,国民议会通过并由我批准以下法律:
第一章
性质与目的
第一条——国家马匹培育协调委员会——CCCCN,是直接隶属于农业国务部长的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国的马匹繁育活动。
第 1 条——与马匹繁育相关的活动是指:
a) 国家创建;
b) 品种的推广、研究、保护和卫生防御;
c) 使用马科动物;
d) 草坪活动;
e) 打击“兴奋剂”;
f) 屠宰马科动物;
g) 出口和进口。
§ 2 – 为实现其目标,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 – CCCCN 将寻求联邦、州和市政府机构以及直接或间接致力于改良马匹品种、以各种形式利用马匹以及保护濒临灭绝品种的私人实体的合作。
第二章
国家创建
第一章
从概念化开始
第二条——在国家领土内饲养马匹包括为发展农业、军事和体育活动所必需以及对国民经济有益的措施。
唯一段落——鼓励农业活动的措施,包括融资和税收减免,将涵盖任何种类的马科动物。
第三条——为本法之目的,应考虑下列事项:
a) 服务用马,即用于农村和军事工作、运输和牵引的马;
b) 运动马,指用于体育比赛或马术实践表演的任何马匹,但不包括赛马;
(c)赛马:指在其品种的族谱登记册中登记,并用于草地赛马或其他类型赛马的马科动物。
第二章
摘自《家谱记录》
第四条——马科动物的血统登记和畜牧技术测试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按照农业部动物生产秘书处根据1965年4月20日第4.716号法律制定的指导方针,并尊重巴西已经签署或可能签署的国际建议。
第三章
来自卫生防御
第五条——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CCCCN将向农业部国家农业防御秘书处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其能力范围内提供财政资源,用于诊断、根除和控制影响马匹的疾病。
第三章
赛马活动
第一章
工作原理
第六条——为通过国家马匹繁育协调委员会(CCCCN)协调和监督国家马匹繁育提供必要的资源,允许在该国举行有赌博的赛马比赛。
第七条——赛马机构经营博彩业务的授权,在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得到验证后,将通过国家马匹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颁发的专利证书以及博彩总计划的批准予以授予。
唯一条款——国家马匹培育协调委员会(CCCCN)可在试验基础上,授予不超过180(一百八十)天的授权:
a) 探索新实体的博彩机会;
b) 未列入已批准的一般投注计划的投注方式的运作。
第二章
关于投注
第 8 条——赛马比赛的投注只能在赛马场的场所或场地、赛马机构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代理机构以及通过其正式认可的代理人进行。
第九条——经授权的场地实体可以设立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并通过与位于其他州或市的类似实体的协议获得认可。
第 1 条——本条所指的协议,经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CCCCN)批准后生效。
第 2 条——根据 1941 年 10 月 3 日第 3.688 号法令第 50 条第 3 款“b”项和 1944 年 2 月 10 日第 6.259 号法令第 6 条的规定,因赛马赌博而产生的犯罪行为不得保释。
第三章
关于各组织筹集资金及其分配的情况。
第十条——从博彩和其他任何性质的赛马收入中获得的资源中,至少97%(百分之九十七)的减去劳务费、社会保障缴款和应向国家赛马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缴纳的款项,将用于支付与旅游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被视为与赛马或赛马本身有任何关系的费用;至多3%(百分之三)将用于赛马机构的一般费用。
§ 1 – 本条所指的费用和收入将在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 – CCCCN 批准的会计计划中详细列明。
§ 2 – 各赛马场实体应每年向国家马匹繁育协调委员会 – CCCCN 提交一份由合法成立的审计公司出具的报告,证明其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第 11 条——赛马实体须按月向国家马匹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缴纳会费,用于该委员会的管理、国内马匹育种相关活动的发展以及对赛马协会和实体的援助。会费按上月一般投注活动的总价值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上个月每场比赛的平均投注额。
百分比
– 最高参考值的 1 倍至 2.500 倍(免税)
– 最高参考值的 2.501 倍至 3.500 倍………………………………0,5%(百分之零点五)
– 从最高参考值的 3.501 倍(三千五百零一倍)到 4.000 倍(四千倍)…………………………………………1,0%(百分之一)
– 超过最高参考值的 4.000 倍…………………………..1,5%(百分之一点五)
§ 1 – 在根据本条所指的百分比表计算应向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 (CCCCN) 缴纳的款项时,任何低于最高参考值的分数都将被忽略,以便在每个费率设定的百分比范围内进行精确分类。
§ 2 – 缴款应于每月 10 日前在巴西银行 (Banco do Brasil S/A) 缴纳至农业部联邦农业基金账户。
§ 3 – 向本条所指的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 (CCCCN) 缴纳的款项,以及作为雇主向国家社会保障研究所缴纳的款项,是适用于赛马实体的唯一税收、准财政和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
关于奖项及其颁发
第十二条——根据本法设立的赛马机构应每半年拨付一定金额,用于支付每场比赛中获奖马匹的所有者、育种者和赛马专业人士应得的奖金,该金额不得少于:
a) 如果平均每场比赛的投注额等于或大于最高参考值的 4.000 倍,则倒数第二个学期总投注额的 10%(百分之十);
b) 倒数第二个赛季总投注额的 5%(百分之五),如果平均每场比赛的投注额小于最高参考值的 4.000 倍(四千倍)且大于 2.500 倍(两千五百倍);
c) 倒数第二个赛季总投注额的 3%(百分之三),如果平均每场比赛的投注额等于或小于最高参考值的 2.500(两千五百)倍,且大于最高参考值的 600(六百)倍。
第五章
CCCCN的资源
第十三条——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CCCCN)所获资源的运用,将通过农业国务部长批准的年度计划,按以下比例执行:
a) 60%(百分之六十)拨给负责培育民族马匹的联邦行政机构,以及以补贴的形式拨给不属于该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实体,这些实体从事民族马匹的雇用、培育和改良,包括负责对国内各种马匹品种进行谱系登记服务的实体;
b) 向每场比赛投注额低于该国现行最高参考值 2.500 倍的赛马实体提供 35%(百分之三十五)的援助;
c) 5%(百分之五)以援助的形式专门用于向赛马场、博彩机构和发展机构的赛马专业人士和员工及其家属提供社会援助,通过各自的赛马实体,并应他们的请求向国家马匹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提供。
§ 1 – 本条“a”项中提到的资源也可由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 – CCCCN 用于组织或支持特定项目、大会和其他活动,以及用于授予兽医、畜牧技师和农业工程师奖学金,以促进国家马匹繁育。
§ 2 – 本条“b”款所述援助将通过与其他私人实体达成协议,分配给赛马场的工程和奖金的颁发,以及其他形式的赛马育种激励措施,但须向国家马匹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提出请求,并经其全体会议审议。
§ 3 – 本条“b”项未涵盖的草坪实体,可根据本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从所授予的援助中受益。
第六章
关于“抽奖”和其他彩票方式
第十四条——凡举办赛马博彩活动的实体,经财政部授权,可进行“抽奖”和其他形式的彩票活动,但须符合联邦税务局关于彩票计划的规定。
唯一段落——彩票游戏模式的彩票计划条例,包括赛马(不包括在赛马场一般投注活动中)必须规定应向国家马匹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缴纳的百分比。
第七章
来自该团体
第十五条——赛马比赛中马匹的分组,按照本法规定所确定的标准进行。
第八章
摘自《国家赛马规则》
第十六条——赛马比赛的组织和评判将按照国家赛马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制定的国家赛马规则进行。
唯一段落——赛马组织可以准备一份《国家赛马规则》的附录,详细说明与其具体情况相关的具体考虑因素,该附录将提交给国家马匹育种协调委员会(CCCCN)批准。
第四章
兴奋剂
第十七条——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CCCCN 将负责制定打击“兴奋剂”的规则,旨在防止使用可能改变马匹在任何类型的比赛中正常表现的物理或化学制剂、兴奋剂或抑制剂。
第五章
来自屠宰场
第 18 条——为工业和商业目的而屠宰马匹,只能在联邦监管的场所进行。
唯一段落——如果物种面临灭绝的风险,国家马匹繁育协调委员会(CCCCN)将通过法律文书限制对马科动物的扑杀,以保护马科动物和驴科动物的种群。
第十九条——州和地区政府有责任监督联邦检查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前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
出口和进口
第 20 条——允许进口马匹,目的是提高国内现有马群的质量,确保马群免受人畜共患病的侵害。
§ 1 – 禁止出口为繁殖目的进口的马匹,但作为种畜在该国连续居住至少 3 年的情况除外。
第 2 条——为参加草地赛马、马术和马球比赛、展览会和集市以及马戏表演而临时进口的马匹,应在相应赛事结束后最多 60(六十)天内离境,并可通过正规进口程序选择在该国永久居留。
第 21 条——国家马匹创建协调委员会——CCCCN 将发布技术和监管指令,规范不同品种和物种的马匹的进出口,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国家利益并尊重适用于对外贸易的规定。
第七章
处罚
第22条——违反本法及其条例规定的行为,经行政程序查明,将由国家马匹培育协调委员会(CCCCN)处以下列处罚:
a) 警告;
b) 罚款金额为最高参考值的 10 倍至 1.000 倍,再犯则加倍;
c) 吊销营业执照。
§ 1 – 罚款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与其他处罚一起累积执行。
第 2 条——处罚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加重情节以及违规者的记录而适用,并有权向农业国务部长提出上诉。
第 23 条——前条“b”款所指的罚款,应当按照本法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征收。
第八章
最后和过渡条款
第24条——行政部门应在90(九十)日内颁布本法的实施细则。
第25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73 年 12 月 11 日第 5.971 号法律第 26 条及其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予以废除。
巴西利亚,1984 年 12 月 19 日;独立 163 周年暨共和国成立 96 周年。
若昂·菲格雷多
内斯托尔·约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