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7 月 18 日第 422 号法令——规定了旨在免费发放奖品的比赛的纯粹艺术、文化、体育或娱乐性质受到损害的情况,如 1971 年 12 月 20 日第 5.768 号法律和 1972 年 8 月 9 日第 70.951 号法令所述。

联邦I 18.07.13

作者: sy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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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8日第422号法令

 

确定了可能损害旨在免费发放奖品的比赛的纯粹艺术、文化、体育或娱乐性质的假设,如 1971 年 12 月 20 日第 5.768 号法律和 1972 年 8 月 9 日第 70.951 号法令所述。

 

财政部国务部长根据《宪法》第87条第2款赋予的权力,并鉴于1971年12月20日第5.768号法律第3条第2款、2003年5月28日第10.683号法律第27条第12款第“i”项第1目以及1972年8月9日第70.951号法令第30条的规定,决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1971年12月20日第5.768号法律的规定,通过抽奖、有奖、竞赛或类似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时,如需获得授权进行免费分发奖品,则必须按照2008​​年2月19日财政部第41号法令第15条的规定,向财政部经济监测秘书处或联邦储蓄银行提出申请。

唯一段落。根据 1971 年第 5.768 号法律第 3 条第 II 款和 1972 年 8 月 9 日第 70.951 号法令第 30 条的规定,当通过纯粹的艺术、文化、体育或娱乐竞赛进行时,奖品的免费发放无需事先授权。

第二条——如果除其他要素外,还存在或发生下列要素中的至少一项,且这些要素构成商业推广意图,则该竞赛不再被视为纯粹的艺术、文化、体育或娱乐竞赛:

我 – 在任何渠道或媒介的宣传材料中,为主办方或其任何产品或服务以及第三方做广告,但仅识别比赛主办方除外;

二、禁止在参赛者制作的材料或比赛机制中使用推广公司或第三方的商标、名称、产品、服务、活动或其他识别元素,也禁止在推广活动的名称或标语中使用识别元素;

III – 在比赛的任何阶段,受到竞争对手的任何形式的运气或金钱的影响;

IV – 将参赛者或获奖者与任何商品、权利或服务的获取或使用联系起来;

V – 参与者通过任何媒介接触到推广方或第三方的产品、服务或品牌;

VI - 占卜;

第七条——在主办方或第三方拥有的产品包装上宣传比赛;

VIII – 要求填写详细的注册表格或回答调查问卷,并接受接收任何类型的广告材料;

IX – 奖品包括主办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X – 在社交网络上举办比赛,但不包括在该平台上进行宣传;

十一、通过电视举办竞赛,参赛需缴纳费用;

XII – 与体育锦标赛、母亲节、圣诞节、情人节、父亲节、儿童节、州、市或联邦区周年纪念日等事件和纪念日联系起来。

仅此一段。下列情况也会取消比赛的资格,因为比赛不属于纯粹的艺术、文化、体育或娱乐性质:

我 – 通过移动电话运营商(“蜂窝”)提供的电话或短信服务(英文为“Short Message Service – SMS”)进行;

二、以根据发起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支付款项为前提条件;或

III – 仅限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客户。

第三条 一旦比赛不再具有纯粹的艺术、文化、体育或娱乐性质,通过比赛免费发放奖品的行为应受 1971 年第 5.768 号法律及其条例的约束,举办公司应受到该法律第 12 条规定的处罚,且不影响其他适用的制裁。

第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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