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terpa总裁表示,有“factum principis”的记录。

意见一 09.03.04

作者: sy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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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ST(高级劳动法院)尚未登记“factum principis”(国家行为)的新闻,我们通知您,2001 年 6 月 8 日,通过在 DJU(工会官方公报)上发布,确实有一项裁决,根据下面转录的判决全文,对 Criciúma 市进行了谴责。
马科斯·埃罗
FACTUM PRINCIPIS – 因市政法而终止公司活动 –
鉴于被告公司因市政法的颁布而无法继续开展经济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6条,基本事实的发生已得到充分认定。上诉不予受理。(TST – RR 486793 – 第二庭 – 报告人:法官阿洛伊西奥·科雷亚·达·维加 – 官方公报 2001年6月8日 – 第569页)
奥瑞吉姆
法院:TST 判决:2001年05月16日
过程:RR NUM: 486793   年份:1998 地区:12 
复审申请
班级:
02
评审团 – 第二小组
源
DJ 数据:2001年08月06日 PG:569
零件
上诉人:克里西乌马市。
上诉人:西德内·路易斯·达席尔瓦。
记者
法官任命
阿洛蒂西奥·科雷亚·达·维加
菜单
“事实原则”。公司活动终止
市政法的后果。
已承认无法继续开展该活动。
鉴于市政法律的颁布对被告公司造成了经济影响,根据《劳动法汇编》第 486 条,“factum principis”的发生已得到正式确立。
上诉不予受理。
合成
判决书中涉及的主题:
I – 连带责任 – 市政府 – “事实原则”
– 市政法 – 公司活动停止。
上诉不予受理。
决定
经一致决定,上诉被驳回。
判决书全文: RR   数字: 486793   肛门: 1998
发布: DJ – 2001年08月06日
决定第四级
ACV/FGV/st
事实依据。因市政法而终止公司活动鉴于被告公司因市政法的颁布而无法继续开展经济活动,根据《劳动法汇编》第486条的规定,基本事实的发生已得到充分认定。上诉不予受理。
审查、报告并讨论了上诉案第 TST-RR-486.793/98.0 号的记录,其中 Criciúma 市是上诉人,Sidnei Luiz da Silva 是被上诉人。
第十二区尊敬的地区劳动法院通过第 236/243 页的裁决,承认并部分批准了被告(NOVA PRÓSPERA MINERAÇÃO SA)提出的普通上诉,除其他事项外,承认了主要事实(《劳动法》第 486 条及相关条款)的发生,将克里西乌马市列为程序关系中的被动方,并责令其对原告的劳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 (Nova Prospéra Mineração SA) 在第 246/247 页提出澄清动议,但被第 251/254 页的决定驳回。
被告 Nova Prospera Mineração SA 和 Criciúma 市政府不服,分别在第 256/264 和 266/278 页提出上诉。
被告对以下事项提出异议:加班费——指工作日前后几分钟的加班;将克里西乌马市政府列为诉讼当事人——属于国家行为;以及律师费。被告声称此举与第23号司法指导意见相抵触,并违反了《劳动法汇编》(CLT)第486条。被告援引判例法以对比其法律论点。
市政府初步辩称,其不具备诉讼资格,因为它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市政府请求将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市政府援引判例法以对比双方的法律论点。在案件实质方面,市政府声称,已证实市政法律的颁布并未强制要求被告停止其拥有的采矿作业,因此克里西乌马市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和/或义务
强调所述事实(即国家行为的发生)与上诉人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劳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并援引判例法以证明围绕此问题的法理分歧。
由于判例法相互矛盾,只有市政当局的上诉被受理(第 282/283 页的命令)。
根据第 284 页的证明,在没有反驳论点的情况下,劳工总检察长办公室表示赞成受理并批准上诉。
这是报告。
投票
一、缺乏诉讼资格:不予采纳的理由
上诉人市政当局初步辩称,它没有资格被起诉,因为它与原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因此,它请求将其排除在本案之外。它援引先例以比较法律论点。
合法性在于诉讼的主观相关性,即原告和被告是否分别是法庭上所主张的实质性法律义务的主动和被动承担者。然而,对这种合法性的审查必须排除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即身份主张)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
仅仅否认存在雇佣关系并不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权出现在诉讼的一方,因为这是与案件实质相关的问题。
此外,就本案而言,很明显,原告与克里西乌马市之间从未宣布过雇佣关系,而只是承认后者因主要事实的发生而对支付原告的劳动索赔负有共同责任。
因此,没有理由声称在本案中缺乏诉讼资格。
第 270 页的第一项裁决不符合预期目的,因为它是由本高等法院的一个小组作出的,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896 条第“a”款的规定。
反过来,第 270 页的第二和第三项裁决是含糊不清的(高等劳动法院第 296 号声明),因为在本案中,这不是承认原告与市政府之间的雇佣关系的问题,而是鉴于主要事实的发生,后者对前者雇佣合同项下的劳动义务的支付负有连带责任的问题。
基于以上所有原因,我不接受上诉。
二、主要事实。市政当局的共同责任
缺乏知识的原因
上诉人辩称,被告通过公开招标获得矿山所在的土地(该土地以前属于西班牙国家钢铁公司 (CSN))时,第 2.459/90 号市政法已经生效,该法禁止在被告的 A 矿和 B 矿所在的范围内开采矿产。
它援引了《民法典导论法》第3条。
该文件指出,随后颁布了第 3.179/95 号市政法,该法修订了第 2.459/90 号市政法,扩大了环境保护范围,并将 C 矿和 D 矿纳入该范围,禁止在这些矿进行采矿勘探和开采。
它强调,C矿和D矿实际上不是矿,而是矿藏,因为它们目前没有被开采。
结论是,已证明市政法律的颁布并未强制要求停止被告在其土地上的采矿作业,因此克里西乌马市政府没有责任和/或义务向被告的雇员支付赔偿金。
它明确指出,勘探活动的停止是由于圣卡塔琳娜州检察官办公室对被告公司提起的公共民事诉讼中颁布的禁令所致。该诉讼在克里西乌马区第一民事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该诉讼所涉请求被认为是可受理的,该请求决定禁止在根据第 3.179/95 号市政法第 1 条划定的环境保护区内开展任何采矿活动,被告拥有的 A 矿和 B 矿就位于该区域内。
该公司辩称,上述法院判决并未妨碍被告继续开展经济活动,因为C矿和D矿仍可开采。判决使开采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但这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这一法律原则所指的情形。
它强调,关于国家行为发生的事实与上诉人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劳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定罪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它援引判例法来证明围绕此事的法理分歧。
地区法院的裁决对该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第238/240页):
由于这些事件,该公司A矿和B矿无法继续运营,仅剩C矿和D矿。然而,市政当局辩称,只有A矿和B矿仍在运营,因为C矿和D矿被视为矿藏。因此,该公司无法继续在其仅存的两座矿山开展业务,并最终因不可抗力被迫集体裁员。
因此,我理解,Nova Próspera公司的停工完全是由于市政当局的行为造成的,属于《劳动法》第48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市政、州或联邦政府的行为,或因颁布法律或决议导致活动无法继续进行而造成的临时或永久性停工,应优先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应由主管政府承担。第1款:‘雇主援引本条规定进行抗辩时,主管劳动法院应通知被指称对停工负有责任的公共实体,以便其在30天内提出其认为适当的主张,并成为诉讼当事人。’(……)
因此,如果地方法律阻止了公司的活动,则该地方政府对劳动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并且下级法院认定《劳动法汇编》第 486 条的规定未得到满足的判决应该被推翻。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判决承认了根本事实的发生,因为根据第 2.459/90 号和第 3.179/95 号市政法律的公布,被告公司不可能开展其采矿勘探活动。
“因公共当局的行为导致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而雇主对此不负有责任”的现象被称为“因公事”。
同样重要的是,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政府行为并未阻止工作的继续进行,而只是使工作更加困难或繁重,则上述事件不会发生。此外,工作停摆与政府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触发事件(政府行为、法律或决议)与工作无法进行之间必须存在因果联系。
在本案中,与上诉人所称相反,市政法律完全阻止了被告公司继续进行采矿作业,而且市政当局在其上诉状(第 273 页)中明确指出:“1995 年 12 月 1 日,《南方日报》(一份在克里西乌马市及该地区所有市镇发行的报纸)上公布了第 3.179/95 号市政法律,该法律修订了第 2.459/90 号市政法律,扩大了环境保护的范围。
随着环境保护区的扩大,“MINAS C 和 D”所在的土地已成为禁止采矿勘探和开采的边界的一部分。
然而,正如被告在其辩护中所述,矿藏“C”和“D”实际上并非矿山,而是矿床,因为它们目前尚未开采。要使这些矿床具备开采价值,需要进行配套的研究和项目,这些阶段大约需要三年时间,更不用说项目实施阶段也需要同样长的时间。因此,被告若要开采除“A”和“B”之外的新矿山,肯定需要五年以上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第 3.179/95 号市政法律的颁布,扩大了环境保护区,C 矿和 D 矿(实际上是矿藏)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边界的一部分,从而使被告无法在这些地区继续开展经济活动。
还要记住,A矿和B矿已经是市政法第2.459/90号规定的范围的一部分。
因此,上诉人提出的“值得强调的是,司法判决并未阻止被上诉人继续开展经济活动,因为C矿和D矿可以开采。判决使开采变得更加困难或成本更高,但这并不构成根本事实”​​(第275页,第3段)的论点站不住脚。
关于《民法典导论法》(第4.657/42号法令)第3条所规定规则的适用,被上诉判决并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该事项,因此不予受理上诉。适用本院第297号裁定。
鉴于由于市政法律的颁布,被告公司已无法继续开展经济活动,根据《劳动法汇编》第 486 条的规定,基本事实的发生已得到正式确立。
第 277 页的第一项裁决不够具体(高等劳动法院第 296 号声明),因为在本案中,已证明该公司因市政法律而受到生产限制。
第 277 页的第二项裁决也含糊不清(高等劳动法院第 296 号声明),因为在本案中,矿业公司的经济活动实际上已经完全停止,因为随着第 3.179/95 号市政法的颁布,被告拥有的 C 矿和 D 矿成为了环境保护区的一部分,更不用说它们实际上是矿藏,而不是真正的矿山。
鉴于上述情况,我不予受理上诉。
既然如此高等劳动法院第二庭的法官们一致决定不予受理上诉。
巴西利亚,16 年 2001 月 XNUMX 日。
何塞·卢西亚诺·德卡斯蒂略·佩雷拉部长 – 主席
Aloysio Corrêa da Veiga 法官(预约就任) – 报告员
已确认:劳动检察院代表
事实原则,简要考虑:
本主题专门探讨雇主如何才能找到办法追究联邦实体的责任,就像最近宾果游戏厅关闭事件一样,从而避免向员工支付应得的遣散费,同时又不让弱势一方——员工——遭受任何伤害。
《综合标准》第486条列明: “如果因市政、州或联邦政府的行为,或因颁布法律或决议而导致临时或永久性停工,使得继续开展活动成为不可能,则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将优先于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并且是相关政府的责任。”.
在对享有盛誉的高等劳动法院的档案进行广泛的案例法研究后,我们确实找到了2001年的一项裁决,该裁决专门涉及…… “FACTUM PRINCIPIS”,也就是说, 王子的事实这是一种不可抗力,区别在于,在后一种导致雇佣关系终止的形式中,是公共当局介入,导致雇员提供服务的企业暂时或永久关闭。
然而,由于其必然性,很明显,为了到来 王子 将赔偿义务转移给下达关闭雇主企业命令的政府, 务必到场 与不可抗力相同的要求也适用,即事件的必然性,雇主无法对此做出任何努力,以及继续开展活动绝对不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间接的,如果确定是雇主的过错,那么“不可抗力”原则就会失效,对雇员进行全面赔偿的责任将落在承担企业风险的一方身上。
同样,它也不会被描述为 “factum principis” 政府命令,甚至法律或法规的颁布,仅仅加重了负担,增加了雇主的负担,这是因为这种可能性是承担经济活动风险的人(即雇主)所面临的风险范围的一部分,雇主最终与雇员建立了法律关系。但在本案中,情况并非如此,因为联邦经理颁布的一项临时措施(尽管我们在此不讨论其合宪性或违宪性)导致了企业的突然关闭,甚至不允许他们质疑其自由经济活动,也不允许他们通过我国宪法规定的充分辩护机制进行充分讨论。
我们关注的是要证明,法律明确规定,对经济,特别是对工人造成的有害后果的责任,应转移给造成这种有害情况的当局,而不是转移给雇主,雇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员工被无故解雇且未收到因不公平解雇而应得的补偿金,则必须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88年联邦宪法第114条)。雇主在准备辩护时,会请求法官通知负责处理此事的机构,该机构随后将成为诉讼的一部分,并要求员工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回应。
在劳动法诉讼中,主要关注点是临时措施的实际存在(具有立即生效的法律效力),其次是该措施是否导致雇员被解雇,这始终需要建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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